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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邳州法院:践行“绿色原则” 智慧司法守护生态与权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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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sam3m6og3 发表于 2025-10-24 18:21:17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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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sam3m6og3
2025-10-24 18:21:17 992 0 看楼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条确立的“绿色原则”,明确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,成为民法典时代鲜明的价值导向。近日,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精准适用该原则,以智慧判决妥善化解一起承包合同纠纷,既平息了双方争议,又守护了生态环境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深度融合。

基本案情

2007年1月1日,刘某某等四名原告(承包方)与某村委会(发包方)签订承包合同,约定承包该村委会道路两侧空地用于植树,明确了承包期限、费用等内容。随后,原告方栽种树木约200株,并按约定自行承担费用办理林业产权证。2015年,因绿化需要,原告将原种植树木出售后,按统一要求重新栽种柳树。

2024年12月31日,承包合同到期,原告方提出处置现存柳树,却遭到村委会反对——村委会认为该批树木属绿化树木,砍伐会破坏生态。双方协商无果后,原告方诉至法院,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经审理查明,案涉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合同到期后,依据合同本意,现存树木应归原告所有并由其处置。然而,考虑到树木属绿化林木,若简单判归原告采伐,不仅破坏既有生态环境,村集体亦需重新投入资金进行绿化更新,造成资源浪费。

秉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“绿色原则”,法院综合权衡双方权益与生态保护需求,最终判决案涉柳树归村委会所有,由村委会向刘某某等原告补偿树木损失。结合树木品种、树龄、当地市场价格及双方陈述,法院酌定补偿金额为8000元。

判决作出后,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,认为该判决既尊重了合同约定的财产权益,又避免了生态破坏与资源浪费,更以公平合理的结果化解了矛盾,彰显了司法对生态保护的价值导向。

法官说法

“绿色原则”作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标志性亮点,承载着可持续发展理念,传承了我国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”的传统文化精髓,为民事活动注入了鲜明的环保导向。其在合同编中具体体现为,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,为合同纠纷中的生态保护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。

本案中,法官未拘泥于传统裁判思路,而是灵活运用“绿色原则”,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绿化成果,节约了社会资源。该判决在化解个案纠纷的同时,也体现了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实际作用,是绿色发展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落实。(陈楠 冯宪勇)

来源: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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